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环罚决﹝2020﹞ GX- 038 号
新疆泰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592807966G
地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区环园739号 法定代表人: 孟慧杰
我局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片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照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先(听)告﹝2020﹞GX-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 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属于情节轻微,后果一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中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万玖仟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11月 27 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环罚决﹝2020﹞ GX- 054 号
新疆天地鉴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595947649T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西彩路181号新疆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园孵化楼301室-308室 法定代表人: 魏新华
我局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片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照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先(听)告﹝2020﹞GX-0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 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环境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属于情节轻微,后果一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中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万玖仟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11月 27 日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环罚决﹝2020﹞ GX- 055 号
乌鲁木齐天隆远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4MA7751UT4E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1029号天悦国际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 孔德中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承建的万科锦荟里项目施工期间,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上述事实,有 《现场图片资料》、《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当事人提供的证照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乌环罚先(听)告﹝2020﹞GX-0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申请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的规定,参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系统中裁量计算器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伍万柒仟陆佰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逾期不缴纳,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 年 11月 27 日